信息工程學院研究生2018-2019學年春季國家助學金匯總表
湘潭大學研究生助學金管理辦法
第一章 總則
第一條 為完善研究生獎助政策體系,提高研究生待遇水平,充分調動研究生從事科學研究和社會實踐的積極性,根據財政部、教育部《關于印發<研究生國家助學金管理暫行辦法>的通知》(財教〔2013〕220號)和湖南省財政廳、教育廳《湖南省研究生國家助學金管理暫行辦法》(湘財教〔2014〕29號)等有關文件精神,為做好我校研究生助學金管理工作,特制定本辦法。
第二條 助學金的適用對象:納入全國研究生招生計劃且人事檔案在學校的全日制脫產研究生(有固定工資收入、定向、委培除外)。獲得資助的研究生須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。
第二章 資助標準
第三條 研究生助學金的資助標準為博士研究生每生每年21000元,碩士研究生每生每年6000元。
第四條 碩博連讀研究生在注冊為博士研究生之前,按照碩士研究生的身份發放研究生助學金;注冊為博士研究生后,按照博士研究生的身份發放研究生助學金。
第三章 助學金的管理與發放
第五條 研究生助學金實行校、院兩級管理。學校主要負責制定管理辦法、審核發放等工作;學院負責擬定助學金發放名單、登記造冊等工作。
第六條 研究生助學金每年發放10個月,按月發放。
第七條 研究生在讀期間如果出現以下情況之一的,將停發助學金:
(一) 超過規定學制年限或延期畢業;
(二) 個人檔案調離學校;
(三) 無故欠繳學費;
(四) 年度考核不合格;
(五) 違反校紀校規受到留校察看及以上紀律處分;
第八條 研究生在學制期限內,由于出國、疾病等原因辦理保留學籍或休學等手續的,暫停對其發放研究生助學金,待其恢復學籍后再行發放。
第九條 研究生新生入學當年9月30日前檔案不調入學校的,不享受助學金;研究生正常學制內最后一學年調出檔案的,不改變助學金的發放,攻讀期間其他任何時候調出檔案的,從檔案調出的下個月起停發助學金。
研究生任何時候終止學業的,從下個月起停發助學金。
第四章 附則
第十條 本辦法自2014年9月1日起施行。以前文件中有與本辦法不符的,以本辦法為準。
第十一條 本辦法由研究生院負責解釋。
補充:公示時間為5個工作日(2019.03.11-2019.03.15),有問題請于公示期內向信息工程學院研究生工作辦公室反映。電話:0731-58292250
2019.03.11
信息工程學院研究生2018-2019學年春季國家助學金匯總表